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6-10-27 08:54:58
一、三罪名的含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三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犯罪形态非常相近,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范围,所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主观上均属故意,但三罪之间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同时,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也有可能构成此罪。
妨害公务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体也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并已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和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侵犯了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指向的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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