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6-09-19 09:18:30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调查和执行案件中,自然人、法人有法律规定的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义务,其不履行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妨碍法院依法办案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是单位,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法院对有这些行为的单位,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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