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法人单位下落不明 合法利益不能实现 发布时间:2016-09-19 09:10:17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当事人的起诉因被告的下落不明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判决,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真正实现,且造成无法追回经济损失的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单位或个人在进行经济往来时,并不知晓或完全不了解对方法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待对方赖账后,才匆忙到工商局查询对方的注册情况。然后,再到注册地法院起诉。但其起诉后,有很大一部分经法院查证,其提供的被告注册地根本没有此法人,而原告又不能再提供被告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出现了被告下落不明的现象,而案件也只能被法院依法驳回。
公民、企业与法人单位进行经济交往活动中,应有风险意识并注重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对方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待发生欠款纠纷后,能够准确提供此法人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既方便了法院审理,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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