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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不是“诉讼标的物”

发布时间:2016-09-14 14:51:23


  民事诉讼中,某些当事人及法律工作者往往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混为一谈,认为“标的”是“标的物”的简称。其实,在民事诉讼法学上,对“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界定是十分明确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时,民事法律关系才成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构成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诉讼标的物”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请求返还借款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借贷法律关系和还款的请求,而要求归还的钱才是诉讼标的物。简言之,只有“标的物”才是具体的物。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一定都有诉讼标的物。财产权益之争的诉,都有诉讼标的物;而非财产权益之争的诉,则不一定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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