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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6-09-12 09:53:41


  (一)法律规定书证必须是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电子证据没有传统观念上的原件,其原件就是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介质,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导致当事人自行取得电子证据原件十分困难。

  (二)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但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其作为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认定。当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时,其证据效力就无法确认,也就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因此,电子证据应当通过证据保全的途径来解决,以此充分实现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自身价值,便于法官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判,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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