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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8-17 11:33: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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