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德申请执行[2011]甘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齐齐哈尔市中隆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张宏军所有的座落于甘南县东阳镇龙胜术八屯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评估,已做出齐中隆评鉴字[2012]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黑龙江]甘南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刊登日期: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