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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发布时间:2016-08-17 09:10: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从该法条可知,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均等分割,而军人的伤残补助金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另一方不得参与该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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