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该法条规定可以用非货币出资,但没有规定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以劳务出资,并以此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