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哪些场所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发布时间:2016-08-12 14:56:02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