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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需要在申请书中载明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6-08-12 14:44:10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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