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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一方诉请离婚,是否必须军人一方同意?

发布时间:2016-08-10 11:08:15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的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据此,以下几种情形下,非军人一方诉请离婚无须军人一方同意:(1)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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