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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16-08-10 08:52: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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