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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的分析与探讨

  发布时间:2012-03-28 15:40:01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包括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并呈现逐年跳跃式上升的趋势,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下面笔者结合本院受理两起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浅析当前农村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的原因、特点及审判对策。
  案例一,张某诉武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多年邻居,武某、赵某系夫妻,为建房在张某处抬款两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并出具抬具一份,没有约定任何担保。一年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无力偿还又出具一份新的欠条,原抬具被告没有所要。后二被告外出打工,在得知二被告回家过年后原告将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欠款,庭审中二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无力偿还借款。案例二,孙某诉李某父子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中孙某已85岁高龄,李某父子经营一条农村客运线路,后为扩大经营找孙某借钱,孙某认为李某经济实力雄厚且可以挣得一笔利息,遂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李某的儿子染上赌博、吸毒恶习,四处借债,无力偿还举家搬迁,至今下落不明。
  一、农村借贷案件多发的原因
  结合上述两个案件以及其他材料,我们可以发现农村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特点: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群体大体包括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群体、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或个人、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质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2、双方当事人多为熟人或者亲属;3、借贷用途集中,大多用于生活消费及生产中转;4、农村借贷案件的借贷金额较小,但借款时间长;5、民间借贷案件形式具有很大随意性,借贷手续,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或者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六、诉讼发生后,被告履行能力差,躲债和逃避执行,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增加。农村民间借贷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1、借款无借据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此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2、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当事人经常由于自己的麻痹大意,没有及时索回借条或出具还款凭证,遂在引起纠纷时,使借方自己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案例二中,二被告为应付原告催要欠款更是出具了多份欠条。3、借据、收据欠规范。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致使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农村,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图一时的方便,在字条上书写的经常是别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若对方否认或以此提出抗辩理由时,举证责任则会转移。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贷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即使对方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意定不能违反法定。4、催款不及时。在农村民间借贷中,很多当事人由于不及时催要欠款而超过诉讼时效二丧失胜诉权。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两年后起诉的,依法丧失胜诉权。
  二、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减少纠纷的发生,对维持农村的善良风俗、维护农村安定的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针对上文指出的引起纠纷多发的原因,结合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对策思考。1、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借款时不仅要看对方的经济收入,还要看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不能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而盲目借款,也不要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息而借款。2、借款用途要正当,借款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手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还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买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3、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还要在协议上写明利率,尤其要注意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4、要认识到担保的重要性。在农村民间借贷中,我们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案件标的上万,对农村百姓来说,上万元的借款是大额借贷,在借款协议上也难觅担保踪影。有些虽有担保人,但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正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抵押手续。5、注意催要,及时起诉。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届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时,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当自己无法避免借贷纠纷时,就要及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因而中国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特别是在农村,这种意识更为根深蒂固,加上亲朋好友之间相互了解,交易成本低,手续简便,从而为农村的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由于农村中村民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民间借贷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为纠纷的多发埋下了隐患,进而使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农村社会关系的稳定受到冲击,不利于农村的和谐发展。因此,加强法律宣传,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农村的民间借贷关系,对防止借贷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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