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8-10 08:38:03


  下列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假想防卫”:是指本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侵害”存在,并对“侵害人”实施“防卫”。

  2、“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即俗称的“先下手为强”;“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结束后对“侵害人”的“报仇”行为。

  3、“防卫挑拨”或“防卫引诱”,即意图侵害对方,故意挑逗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自己对对方实施“防卫”。

  4、相互斗殴,由于参与斗殴的双方均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