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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能当做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6-08-10 08:25:5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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