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6-08-05 11:12: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