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04 16:24:3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要考虑:

  (1)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运行支配力的丧失是盗窃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不知悉、未预想到的。

  (2)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事故发生在车辆被盗取后,交通事故的原因系盗贼造成,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车主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当由盗贼承担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