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保险违法举报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5:54
根据《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二)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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