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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发布时间:2016-08-03 15:38:20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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