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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发布时间:2016-08-03 10:10:29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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