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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8-03 09:50:54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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