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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一方涉嫌集资犯罪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8-02 08:37:20


 民间借贷纠纷和集资类犯罪追诉同时有救济私权的功能,应允许受害人有程序选择权,当受害人以民事案件起诉,提供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却是存在的情况下,应对民事部分予以审理和判决,不宜一律予以中止。当然,民事不予中止,并不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两者是并行的关系。20138月征求意见稿第6条第2款,曾规定:发现贷款人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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