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时应否追加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分支机构也就是分公司作为保证人时,应当追加分支机构及其法人作为共同被告。《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分支机构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需要其法人的授权,保证合同有效。分支机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担保,担保行为无效。无效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分子机构的法人承担。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企业法人的责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恶意串通时不承担责任。因此,无论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是合同有效的保证责任,还是无效的赔偿责任,都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法人及分支机构作为两个责任主体,虽规定了责任承担顺序,但作为被告应当一并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