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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保证问题(四)

发布时间:2016-08-01 14:42:15


 既有连带保证又有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如果出借人只起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主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是否应追加?如果只起诉一般保证人,主债务人是否应予追加?如果出借人只起诉一般保证人为被告,而未选择连带保证人为被告的情形,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追加为被告?

 对于既有连带保证又有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如果出借人只起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主债务人也可以不参加诉讼。如果只起诉一般保证人,主债务人一定要参加诉讼。如果出借人只选择了一般保证人为被告,而未选择连带保证人为被告的情形,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追加为被告,结论是应当追加,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身份等同于主债务人,在承担责任的顺序上两者是等同的。当出借人只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时,应否追加一般保证人?这一问题取决于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一般保证人追偿。由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能向一般保证人追偿,因为有违连带责任担保人与主债务人责任的等同性。所以出借人没有起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没有必须追加了。如存在两个以上一般保证人,在没有约定担保顺序的情况下,相互之间应当参照连带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的规定确定追加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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