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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如何理解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三)

发布时间:2016-08-01 14:02:42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体法上,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履行费用负担、标的物风险承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之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债务往取主义,即以债务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赴偿债务主义,即以债权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送付债务主义,即以将标的物送到债权人、债务人住所地或营业地以外第三人所在地。《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3)项原则上采取债务往取主义立场。《合同法》继续保持了这一立场。其核心理念是:合同履行地发生争议时,推定债务人承担最轻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主要与合同案件的诉讼系属、确定管辖法院有关。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领域中确定合同履行地,以特征履行地为原则,实际履行地为补充。所谓特征履行地,是指只有首先确定反映特定合同特征本质的义务,才能确定其义务履行地。而该反映特定合同特征本质义务的履行地即为作为管辖依据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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