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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如何理解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一)

发布时间:2016-08-01 11:11:28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显然,债权凭证都是通过其载明的内容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性质上都属于书证范畴。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显然,司法实践中债权凭证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本条司法解释已经列明的“借据、收据、欠条”形式,至少还包括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等表现形式。

 除了书证之外,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明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类型还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视听资料;(三)电子数据;(四)证人证言等。相应地,上述证据都可能成为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中的“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之所以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在规定了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之外,还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其理据在于: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交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利于防止个别当事人滥讼、方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然是民间借贷关系中常见证据,但并不能涵括民间借贷中所有借贷证据类型。从现实经济生活中民间借贷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除了上述债权凭证,还有转账凭证、结算单、证人证言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如果将起诉所需证据仅限制在上述债权凭证范畴,则难免挂一漏万,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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