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民间借贷审判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因存单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01 10:53:13


 审判实践中,涉及银行的新型民间借贷方式或操作手法,主要表现为了两种形式:

       1.名为存款实为民间借贷。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出借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借款人利用或通过银行违规或不正当操作(如银行员工疏忽大意未能识别虚假印鉴、转账业务不当,或银行员工违规为出借人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等)将资金转出使用,如果借款人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欠款,出借人则要求银行承担兑付付款责任,或以银行违规操作为由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2.引诱、胁迫银行员工冒用银行名义订立虚假协议。出借人没有将资金存入银行,而是与借款人达成民间借贷协议,同时引诱、胁迫银行员工冒用银行名义,盗盖或伪造银行印章,在借款协议中的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造成银行借款或担保的假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一律以存单纠纷为案由,但同时又明确了按照存单纠纷案件中的真是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而上述情况其真实的法律关系基础恰恰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审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