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和行为特征上看,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同于一般工商业企业,但其本质上毕竟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本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利率规制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第二十三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放贷业务,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额与实际贷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贷出的金额作为贷款本金额。
所谓综合有效利率是指包含费用在内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