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刑法修正案(九)》简解

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8-01 09:52:14


《刑法修正案()》规定: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1.设立从业禁止制度的意义:基于有效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增设了该项规定。

 2.适用对象:即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三十七条定罪免处的,不能适

3.从业禁止措施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解释,从业禁止不是新的刑种,主要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再次进行犯罪,从预防犯罪角度赋予法院按照犯罪情况可以对这类犯罪采取的一个预防措施。

4.适用条件:即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5.裁判文书格式

    在主文部分作为一项单独内容予以宣告,

       

     一、宣告主刑

    二、禁止被告人在(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刑期计算)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