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审判研讨

关于如何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几点建议

---以司法队伍建设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2-07-02 09:26:21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社会转型期出现的诉讼迟延这一司法困境,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司法效率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王胜俊院长在谈到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指出:“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此可见,“案多人少”这一问题已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普遍的、突出的问题,并成为影响法院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展开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一、案多人少现象的成因

(一)案件呈爆炸性的趋势增长

  转型期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大量涌现,导致了案件的绝对增长,如破产案件,劳资纠纷案件等大量的流向法院。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1)伴随着一些新法、新规的出台,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如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首次将“隐私权”单独列出加以保护),这就使得法院可受理的案件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自然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就不断的增长。(2)2008年3月31日最高法发出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进行了提升。(3)公民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再加上信息化时代网络对于法治的宣传,这就使原来一部分本可以靠私力救济就能解决的纠纷也涌入到了法院这一公力救济体系,致使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增长。

(二)审判一线法官资源的有限

  (1)法官退居二线。“退居二线”在基层法院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退居之前一般都是各业务庭的庭长。一方面,他们年龄大了,基本上是晋升无望,便对工作有懈怠情绪。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到退休的年龄,不能退休。所以法院给出优惠政策让他们退居二线,并给了这些老同志一些特殊的关照。(2)错案追究制使法官对案件敬而远之。出于对错案责任追究风险的规避,一部分法官怕办案、少办案或不愿办案,而选择到其他综合性部门工作。这不仅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更是一种法官资源的浪费。(3)民一庭、刑庭等因案件多而很累,行政庭、民三庭、审监庭等因任务少、案件少而相对轻松。部分法院在人员分配上没有按照业务量进行分配。

(三)法官的后备选任机制不畅

  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院每年招收的法学本科生已超过十万人,再加上每年毕业的硕士生、博士生,为何还会出现法官断层的现象呢?这是由于我国在法官的任用标准上受干部理念和司法理念的双重影响,所以一直以来我们既坚持法官选任的干部标准,又坚持法官选任的司法标准。实践中,一名法官必须接受“双重考验”——既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两个高难度的职业准入考试可以说把大部分的法学毕业生拒在了门外。

二、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法院队伍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提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我们认为法官助理制度对缓解案多人少问题有很大作用。

  法官助理制度在国外有人将其形象的称之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以此来说明法官与其助理之间的内在亲密关系。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程序性辅助事务,如送达法律文书、组织交换证据等事宜;也负责或参与一些实体性的工作,如主持庭前调解、参加合议庭评议、草拟法律文书等。a.法官助理的来源。(1)在法官员额确定和遴选过程中被淘汰的现任审判人员和助理审判员;(2)已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在预备法官培训期的潜在法官人员;(3)刚从高等院校法学院毕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经招录进入法官助理队伍;(4)从法院内部选拔的优秀书记员;(5)面向社会招录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b.法官助理试点的几种配置模式。(1)北京市房山区的“321审判机制”,即一个审判组由3名独任法官、2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2)北京市丰台区的“1211审判机制”,即由1名审判长,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和1名速录员组成。这是以法官为中心构建的一种模式。(3)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审多助多书审判机制”,即由一名法官,多名法官助理、多名书记员组成。此种模式与第二种模式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区别。(4)其他的“111”、“121”、“211”等多重模式,各地法院可以借鉴上述模式,在具体的操作中要结合自身的情况灵活处理。

(二)深挖法院内部资源

   针对法院内部法官闲置和法官资源配备不合理的现象,我们可以整合现有的法官人力资源,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采取如下措施:(1)最大限度的将法官资源充实到审判一线。我国现有的法官资源很多,但真正参与到案件审理的一线法官有限,对此我们可以压缩法官在司法行政人员中的比例,尽可能的将具有法官资格和司法能力的法官纳入司法审判人员序列之中,突出审判活动在法院工作中的核心地位。(2)调动退居二线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对于他们办案积极性不高的现状,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措施,如给予他们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凸显他们崇高的身份地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3)各业务庭的法官配备要合理。针对一边忙死,一边闲死的现象,我们可以考虑重新以各业务庭受理案件的数量来配备法官人员,让法官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充分利用外部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中指出,2010年人民陪审员全年参与审判的案件达912177件。陪审制度在国外被称为是“审判制度的基石,是使审判制度合法化并确保公众接受的一个重要因素。”并具有民主、司法监督和司法公正等价值追求,世界多国都建立有这一制度。针对我国目前基层法院法官资源有限的状况,必须对现有的潜在司法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利用。具体的措施有:   (1)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不断的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并使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3)让人民陪审员真正的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来;(4)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必要的运作经费。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案多人少问题有了很大改善,法院工作效率有很大提高,但依旧有可以完善的地方。囿于学识、水平所限,笔者在此也仅是抛砖引玉,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更深层次革新的推进,还有待于我们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同仁们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甘南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