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成分安全、二是功能安全、三是免疫安全、四是遗传安全。
“君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可见食物自古以来在人民生活中占据首要位置。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食品安全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经济的进步带动了科技的发展,我国食品的各类也日益丰富,如何更好的把好食品第一关,是每个生产者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何更好地规范食品的生产、流通,还消费者一个放心、安全的购物环境,则是国家法律孜孜不断地追求。近年来,我国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三鹿奶粉、苏丹红染色脐橙、双汇瘦肉精猪肉等等问题,另人们一时间谈食色变。本文将在阐明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制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二、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司法解释等总共达840多部,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部,专项法律法规683部,相关法律法规50部,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等为基本法律,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签标注规定》、《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为主体,以各地政府的地方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综合性法律法规
(二)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发布了《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蜂蜜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酒类卫生管理办法》等专门针对某类食物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为加强对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新资源食品的卫生管理,卫生部于1996年4月5日发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对辐照食品加工实行许可制度,于2001年6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来对食品供应链进行约束,但是已经出台了一些监管食品产地环境、品种资源、生产过程、流通过程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了标准制定实施的相关责任及法律责任,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安全认定的产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还制定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法律保证,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监管检疫做出了明确要求。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
第一,食品安全法律法律数量庞大、繁杂,立法相对较分散,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差,甚至法律法规相互冲突。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杂乱,无统一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个强制性标准,各个标准之间协调性较差,甚至有的存在重复、空白的现象,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任意性较大,难于统一。
第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目前,我国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有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多个部门分段管理的方式,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管理部门多,存在管理职责划分不清,交叉管理,重叠管理等现象,因权责上的重复或交叉,导致出现问题都不管或争抢管理等现象,最终致问题久拖不决或解决问题治标不治本,问题不能根本解决。
第四,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标准残缺、不统一。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可以说是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体健康,对食品相关要求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远远低于国家标准采标率44.290的总体水平,行业标准国际采标率就更低,有些领域甚至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多数食品在产生领域标准偏低,不利于约束生产者的经营行为。
第五,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有些地方还停留在先发展、后规范的思路,只重视经济的总量、发展速度,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理由,搞所谓的“重点保护”,而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次要的位置。另外,很多地方往往事后监督多于事前监督,当某些事件被媒体曝光后,事件进入百姓视线,各个执法部门才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其实,事件的源头是事前监督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是仅仅掌握在某些执法部门手里,而应全社会树立重视食品安全,全民监督,全民参与的法律意识。一部好的法律、法规,实施是关键,如何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并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并为全社会所接受,是每个立法者应当深思的问题。
第七,惩罚性赔偿标准过低。食品往往价格较低,即使十倍赔偿总价值也不会很高,因而在实际执行中,消费者认为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通过诉讼维权,不但时间漫长而且诉讼成本较高,同时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者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因此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同时由于缺乏惩罚性赔
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部分企业也继续铤而走险。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强。与成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处罚力度明显偏弱。2 http://wenku.baidu.com/view/2870104ad15abe23492f4d86.html
三、针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及未来努力方向提出的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应对现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加以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及时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已滞后后法律及时废止,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标准,严格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先进国家标准接轨。建立有高度独立性的标准机构,建立检验标准定期评估机制。
第二,完善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职能整合,强化各部门的协调机制,针对各职能部门的权力进一步梳理,建立权责分明的监管体系。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防止不作为、滥作为的情况发生,建立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形成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部门执法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腐败情况发生,杜绝执法人员与生产企业、人员以“联络感情”为由的腐化行为,加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责任心的教育,树立敢于担当意识。加强事前监督力度,将严格检查形成常态化,不给不法分子侥幸行为创造实现的机会。
第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纠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组织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要仅仅适用警告或罚款等方式,还需要采取包括对受害方的民事赔偿以及刑法中的相关惩罚措施,加大这些组织的违法成本,甚至可以取消有关组织的生产经营的资格;另一方面是建立问责制,修改法律相关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通过问责制度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
第四,加强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宣传、执法宣传、定期讲座、宣传板报等常见形式,经常宣传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真正做到“谁执法、谁普法”、“法律在我心”,让百姓真正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控制原则,实行无缝监管制度 。大部分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都推崇应该覆盖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链的所有方面,包括化肥、农药、饲料的生产与使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与食品接触工具或容器的卫生性;操作人员的健康与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提供信息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以及消费者的正确使用等。3 http://wenku.baidu.com/view/2870104ad15abe23492f4d86.html
第五,继续推进科技创新,鼓励新型环保、安全的农用产品投放市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直接接触食品,将落后的设备及时淘汰,发展新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食品安全课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子孙后代,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担负起食品安全的监督职责,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建立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有效改善。以上仅为作者个人浅薄的认识,望共同学习进步。
作者: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一庭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