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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粮食购销市场乱象的司法分析

  发布时间:2016-07-11 08:40:00


2014年开春以来,甘南县法院陆续受理了近50起农户要求收购商给付卖粮款的案件。案件事实很简单,无非是农民卖完玉米拿不到粮款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但是这些案件往往呈现分批次状态,涉案人数较多,影响大,容易矛盾激化,其处理结果的好坏、快慢直接影响农民春耕的正常进行,冲击社会和谐发展的局面,抹杀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公正与威信。

一、粮食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受案统计

为直观反映甘南法院对于农民要求给付卖粮款的案件受理情况,不妨用如下表格形式呈现。

案件数

粮食收购主体

标的额

处理结果

10起

合作社

106.1210万元

调解

表一:兴隆乡三月下旬一批次起诉要求给付卖粮款的案件情况。

案件数

粮食收购主体

标的额

处理结果

13起

个人收购

474347.00元

调解12件、判决1件

表二:平阳镇四月中旬一批次起诉要求给付卖粮款的案件情况。

案件数

粮食收购主体

标的额

处理结果

12起

个人收购

62.0852万元

和解并履行

12起

合伙企业

511.025万元

涉嫌合同诈骗罪

表三:甘南镇四月上旬与中旬两批起诉要求给付卖粮款的案件情况。

以上三个表格反映的是甘南法院三个法庭在三、四月份关于农民索要卖粮款的案件情况。不难看出有其如下特点:

1、案件均是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一致。被起诉人是作为收粮方的合作社、合伙企业,甚至是个人。这些收粮主体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者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低,不能及时兑现卖粮款。

2、近50起诉讼均是分批次立案,有群体性诉讼的倾向。被起诉人集中在一人或几人身上,诉讼标的相同。案件涉及人数多,金额大,而且尚有部分潜在案件,一旦发现裁判结果有利,基于相同利益的存在试探心理的当事人会形成规模更大的诉讼。

3、案件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矛盾极易激化。因为允诺的粮款不能及时到位,作为起诉方的农民往往情绪激动,对政府、法院施加压力,波及范围较大,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省电视台的采访。

4、案件最终通过包括法院、政府部门的介入,大多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涉及农民的群体性纠纷,从快处理是获取信任、化解纠纷的必要选择,有效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粗暴性自力救济以及执行理想与否的或然性。

二、农村粮食收购市场乱象背后的分析

自2004年国家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后,多元市场主体快速发展,目前已基本形成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导、多元化主体共同发展的粮食流通市场新格局,这种活跃的收购市场在方便农民售粮、搞活粮食流通方面有着积极作用,但基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农村地区粮食收购市场仍存在诸多乱象。

第一,诸多粮食收购企业缺少必要的资金储备与粮食库存量,风险抵御能力差。一遇粮食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其他不可抗性因素,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农民卖粮款有去无回;粮食收购企业存在规模小、运作粗放、管理松散的弊端,往往在收购粮食时夸大其经营能力,无视粮食市场规律,对农村粮食收购市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定时炸弹;粮食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过程中,既不改善条件拥有或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措施,也不提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尤其是在粮食经营台账方面函需规范。

第二,诸多粮食经营户无视行政管理,一是一些粮食经营者既不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也不办理工商登记,纯属无证经营、无证收购;二十一些经营户不在粮食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但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核准了“粮食收购”;三是经营户仅有工商执照,但未核准粮食收购,擅自超范围经营、违法收购粮食等。拒不完全统计,全县目前无证长期或季节性从事粮食收购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60余家,其中有以接受具备资质的收购企业委托收购为名实施收购行为的,有粮食酿造企业就地收购粮食的,有农村各种养殖、种植等专业大户收购粮食的,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工商户超范围收购粮食。这些缺证或无资格的经营行为不仅扰乱粮食市场、造成无序竞争局面,而且严重损害中粮农民利益。

第三,乱像的存在源于工商、粮食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缺失。在粮食局中执法大队没有相应编制与系统的专业人员,真正掌握行政审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更少。比照粮食经营企业的无序局面,粮食部门虽可以检查,但检查以后不能直接对其处理,按规定得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因为粮食部门对这些乱象没有处罚权,违法经营着对粮食执法根本不予配合,难于当场调查取证。由于粮食部门承担了大部门管理上的责任,但管理的权限却相当有限,管理权力与管理责任严重不对称,导致粮食部门与工商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许可认识和态度上存在偏差,甚至在粮食收购许可的适应依据上都存在严重分歧。认识的偏差,导致部门配合不默契,造成管理上的失位,进而造成粮食经营者违法成本过低,有恃无恐。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粮食购销案件的对策

总的来说,通过政府、司法部门的调控乃至协会、个人的参与,按照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坚持主渠道与多渠道并举,构建“主渠道稳定、多渠道活流通”的粮食市场发展格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方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原则。

第一、加大粮食收购市场的宏观调控。粮食行政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应分工明确,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加强市场监管。首先要严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健全收购资格审核制度,规范许可程序,并依法开张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切实加强收购市场监管。对粮食收购经营主体,稽查有无证照、证照是否过期、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其次,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规范指导各经营主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要求其定期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看其台账登记是否清晰、全面,来源是否合格合法。同时对报送数据进行现场查验,严格经营主体的最低库存量,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重视发挥各类粮食行业协会以及合作社在引导市场依法规范经营、行业祖率、诚信建设,以及组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各方面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强化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多措并举构建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态度,本着“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大对不符合准入资格的经营主体违法处置成本,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主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库存低于最低库存量的、未建立清晰可查的台账的,应当加大行政处罚,必要时应考虑提升粮食市场执法队伍的专业性和强度。同时规范行业自律,在执法自愿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划分特定区域、相对集中管理的办法,进行“区域陷入”,当一家经营主体严重失信于农民时,监管部门有权限制该区域内所有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促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三、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大对售粮农民的权益保护,彰显司法功效。面对群体性涉农案件,法院应当处乱不惊,增加敏感性,必要时特事特办。在立案阶段,不能仅就诉权进行形式审查,还要积极主动了解纠纷背后的成因,及时捕捉财产信息、不稳定因素,果断汇报,做好应对准备,从介入的开始就避免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在案件审理阶段,应当由专门办案人员或者办案组,提高审判效率,集中、快速进入审理程序。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尽量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让涉案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风险,获取双方的充分理解,从而减少因误解造成的矛盾冲突。慎重判决结案,以免进入执行程序导致案件处理时间拖延。在要求给付卖粮款的案件中,对粮食进行财产保全是督促收粮主体及时兑现卖粮款的有效保障,应当做好财产保全的有效引导。对于涉嫌骗取农民粮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面对群体性涉农案件,法院应当秉持沟通、协同的对策,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部门以及涉案单位沟通,获取多方支持,妥善处理、灵活变通,将纠纷解决落到实处,给群众利益以优先保障。

作者:甘南县人民法院 王喜亮

责任编辑: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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