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6-24 09:47:23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