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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675万元

广西新华书店原总经理一审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6-05-24 15:33:36


5月1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小勇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小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小勇利用其担任广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社长的职务之便,为图书发行商李俐颉投资的课堂作业项目入选广西教育厅地方中小学免费教辅采购目录,以及成立广西琅文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并为李俐颉入股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共9次收受李俐颉贿赂共计人民币6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小勇收受他人贿赂6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小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退出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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