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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陪审制度 推进司法民主

——辽宁沈阳大东区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6-05-16 08:37:21


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倍增计划”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的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大东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从2012年的60人已增至2015年的190人,完成了“倍增计划”。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29人,占15.3%,本科和大专学历161人,占84.7%;中共党员121人,占63.7%,民主党派22人,占11.6%,群众47人,占24.7%;基层干部36人,占18.9%,来自企事业单位141人,占74.2%。

总体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年龄分布、行业分布体现了人员结构配置的科学性,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行业优势;二是大部分为高学历人才,具有较高素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及陪审履职;三是政治面貌组成多样,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从人员的素质和人数上看已经可以满足陪审工作的需要,陪审案件数2014年已达2689件,比2012年1550件上升73.48%,2015年陪审案件数达2515件。

为了做好人民陪审工作,大东法院先后出台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办法(试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人民陪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专门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并组建医疗、教育、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金融、房产物业等六个专业人民陪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促进了司法民主。

二、存在的问题

1.合议庭组成中人民陪审员人数规定不明确。关于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组成中的人数问题,因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1名陪审员+2名法官”或者“2名陪审员+1名法官”,基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现状,后者“一审二陪”的情况更为普遍,容易成为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变相独任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合议庭中只有1名或2名法官,则可能导致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独任”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2.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发挥的不充分。面对案件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法院有时将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的“助手”和“陪衬”对待;一些陪审员受专业知识相对缺乏和审判工作经验不足的限制,在案件合议中发表评议意见不多,附和法官的现象比较突出,存在一定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法院经费补助机制不完善,实践中存在人民陪审员已经到法院准备参加庭审,由于当事人存在客观原因导致庭审不能进行,或者在重大案件审理时人民陪审员作为后备替补到法院候庭,但未实际参加审判活动,使其交通等补助费无法发放等情形,影响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此外,还发现有极个别的人民陪审员私自代理诉讼案件、代书诉讼文书、为本人或者亲友的案件说情等情况发生。

3.人民陪审员实际参审数量不均衡。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有其本职工作,而案件审理有特定的期限要求,有时候人民陪审员很难保证参与陪审的时间。2015年,大东法院190名陪审员中有13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超过30件,有21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在2件以下,13名人民陪审员甚至没有参审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量不均衡。

三、对策和建议

1.引入大合议庭制,强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司法民主功能。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等案件,可以采取“2名陪审员+3名法官”或者“4名陪审员+3名法官”等组成形式,谨慎采取仅有1至2名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形式,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统筹兼顾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技能,既能充分发挥陪审员生活阅历和专业知识丰富的特长与民主监督作用,又能确保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合议庭法官人数能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原则。

2.完善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退出及保障机制,引导人民陪审员规范行使陪审权利。除了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常规培训外,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阅卷、参与庭审、评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机制,逐步探索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配套制度。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记录电子档案,详细录入其个人资料、专业特长及履职情况,全方位掌握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及各方反馈信息。同时,全面落实人民陪审经费单独结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为其履职提供有效的经费保障。

3.建立“错时”参审和“屏蔽”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从2015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数量分析,一部分没有参审和参审数量少的人员系新聘任的陪审员,另一部分则是因为工作繁忙等其他原因导致。因此,一方面,应建立符合人民陪审员工作实际的时间档案,根据其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情况,经沟通确定每个月或每个星期分时段适宜参审的时间表,解决其工陪矛盾,提高参审率;另一方面,通过电脑系统设置,将参审超过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自动屏蔽在摇号系统之外,防止“陪审专业户”的产生,对参审低于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标注,分析其参审数量低的原因,通过科学调配提高其参审数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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