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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提起行政诉讼是不是没有任何“门槛”了?

发布时间:2016-05-09 15:08:39


    也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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