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6-05-09 15:00:57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可以同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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