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民间资本流通活跃,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运行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因素,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尤其是民间高利借贷现象更为突出。为此,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审理的民间高利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根据案件特点和成因,提出对策建议。
一、民间高利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于都县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13件,其中高利借贷即约定年利率超过24%(即月息2分以上)的案件达547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的76.7%,涉案标的额为5843.6万元。而在高利借贷案件中,约定年利率超过36%(即月息3分以上)的案件又达181件,占高利借贷案件数的33.1%,涉案标的额为3985.8万元。
二、民间高利借贷案件的特点
1.借贷职业化趋势。借款合同呈现格式化、内容完整化趋势,一人涉多案情况较为明显,逐步形成“私人钱庄”及“食利”群体,同一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占两起案件以上的人数达28人,最多的出借人涉及案件数达41件。
2.借款期限较短。大部分高利借贷的期限较短,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案件有348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有109件,而只有90件的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
3.普遍无担保或者抵押。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的案件数为75件,仅为13.7%,且担保形式单一,大部分约定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财产担保的形式则很少。
4.借款用途不确定性。借条中笼统地约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或者资金周转需要的案件达358件,占总数的65.4%,而其他借款事由不确定性明显,呈现为房地产开发、买车、还房贷、办砖厂、开煤矿等多元化需求。
三、民间高利借贷产生的主要原因
1.生产经营需求明显。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银行贷款进一步收紧的形势下,一些资本密集型企业或者私人老板为了扩大生产经营或者维持生意正常开展等急需资金,在民间拥有大量剩余资金、融资较快的情况下,借款人为此大肆向社会高息吸款。如一借款人因开发房地产缺少资金而多次向他人借款,在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就高达820万元,涉案数15件,月息大都约定在3分至5分之间。
2.逐利群体受高利回报诱惑。出借人禁不住借款人承诺的高利诱惑,或者出借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赚取高额利息。高利的刺激使得出借人忽视了借款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拆迁安置户等低收入群体,风险认知和控制能力较弱。如一出借人作为原告的案件达41件,虽涉案金额不大,均在0.5万元至4万元不等,但高利现象严重,约定的月息少则5分,多则1毛甚至2毛。
3.监管缺位。迄今为止,国家没有出台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高利贷的概念和法律后果等,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正常借贷和高利贷作出了界定,但缺少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民间借贷成了培育高利贷的温床,部分出借人已具有职业化放贷性质,而且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从而致使高利放贷行为泛滥。
4.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助推了高利借贷。在银行收紧贷款业务的情形下,贷款门槛的不断提高致使部分借款人特别是有失信记录的借款人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同时贷款审批的时间较长,急需用钱的借款人在等不及的情形下只能向亲朋好友借贷甚至依靠高利贷。
四、遏制民间高利借贷的对策建议
1.严格审查高利借贷案件。对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案件,要对借款动机、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开展审查,查明真相,对放贷人的非法利益不予保护。
2.加大对高利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整合银监、公安、金融、人民银行等多方面力量,从行政管理、刑事打击两方面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集资诈骗、转贷牟利等行为进行打击;建立高利贷“黑名单”制度,对有高利放贷记录的,限制其从金融机构贷款、限制其开设金融、担保等相关行业市场主体,防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的发生。
3.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医疗、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以及新兴产业等方面的多元化投资方向,拓宽投资渠道,将具有大量闲钱的个人和企业从追求高额利息方面转化为创业投资,强化民间投资权益保护。
4.拓展金融机构服务功能。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尝试开发符合企业发展和客户需要的合法金融产品及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并给予资金扶持,压缩民间高利借贷的发生和发展空间。
5.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都应加强对民间高利借贷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应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结合法治讲师团、巡回审判、法官进社区等活动,重点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强调高利放贷的法律后果和违法成本,遏制高利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