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支付能力却拒不还钱,甚至用转移财产的手段来逃避债务,这样的失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两起“拒执罪”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均以“拒执罪”获刑。
2015年2月24日,临海某手套制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叶某因病死亡,之后,他的妻子颜某和儿子叶某某(刑拘在逃)接手了该公司,成为实际的经营者。
临海法院自2015年6月29日开始立案执行该手套制作有限公司归还陶某某、李某某等80多人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的民事判决。
但面对这笔债务,颜某和叶某某却采取了转移资产的方式拒不履行。在2015年6月18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颜某、叶某某通过承兑汇票背书形式,转移宁波一家公司支付给其公司的货款人民币390余万元,造成临海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到案后,被告人颜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临海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徐某是江苏一家船厂的老总,因资金周转问题,他向浙江某造船有限公司借了504万元,但迟迟未归还。之后,该船企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2011年,临海法院判决徐某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504万元及利息的返还义务。2011年9月5日,临海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交出汽车通知书。
但截至2014年4月15日,临海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海市公安局,被告人徐某尚有109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经查,他长期持有江苏某造船有限公司8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月工资6000元,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无法执行。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上海市静安区被当地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与浙江某造船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SourceP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