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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严重 构成危险驾驶

  发布时间:2016-04-29 11:26:06


被告人何荣在未办理校车标牌的情况下,驾驶小型客车接送幼儿园学生,超载率达144.4%。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何荣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淮北市法院判处的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件。

2015年12月1日17时24分,被告人何荣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迎宾路与烈山区烈山镇新南村路口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检查,何荣未办理校车标牌而从事校车业务,车辆额定载客9人,实际载有幼儿园学生20人,跟车人员1人,超员约144.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校车标牌,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何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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