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涌入执行程序,造成执行难度大,且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矛盾极易激化,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鉴于此情况,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特点
1.案件逐年增加,标的金额高。以泰和法院为例,2012年受理此类案件32件,2013年共受理45件,2014年共受理52件,2015年上升至62件,2016年3月已受理21件,受理案件平均标的额为6.8万元,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2.执行难度大,信访数量多。4年来,我们共执结此类案件64件,其中大部分为自动履行,而其中8件是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才主动履行义务。大部分案件除非标的额不大,一般难于执行到位。另外,此类案件申请人往往有人身伤亡,情绪非常激动,一旦得不到赔偿,吵闹、上访时有发生,且易迁怒于法院,执行信访中涉及此类案件的较多。
3.保险意识淡,侥幸心理大。受理的此类执行案件中,购买了车辆保险的只有65件,占45%。一些车主存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或根本就不办理车辆保险,或者购买的险种少,赔偿金额少;有的甚至是无牌车、套牌车,连投保的条件都没有(如摩托车、农用车等)。一旦发生肇事,也就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
二、存在问题
1.审执脱节,缺乏保全意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有的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未及时申请诉讼保全,而审判阶段,法官有时为了避免麻烦,也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当事人“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
2.人财难寻,财产难以处理。首先,在此类执行案件中,很多被执行人除了刑事案件外,一般都不到庭参与诉讼,执行过程中更是避而不见。有的案件,被执行人属于外地人,或者在监狱服刑,有的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次,事故发生后,很多肇事车辆被公安机关暂扣或被保全查封、扣押。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关车辆由于受损严重、存放时间较长等原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很难将车辆拍卖或变卖掉,有的通过做大量工作让申请人接受车辆抵债,但由于停放时间太长导致存车费过高,经常出现无法将事故车提走的情况。有的受托案件,事故车辆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受委托后还要前去委托法院所在地处理事故车辆,极为不便。
3.矛盾转移,“闹访”现象严重。很多申请人把法院当作理赔机构,认为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剩下的事情就由法院完成,既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造成矛盾集中,有的当事人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执行法官疲于接访,大大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完善建议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执行难点,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题,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泰和法院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过低,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垫付医疗费仅一万元,而目前的医疗费用动辄几万元至几十万元,另外对于分项限额过于复杂化,人为制造赔付麻烦,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提高交强险赔付额度,简化赔付标准。
2.加强协作意识。对外部而言,协调公安部门在事故处理阶段,责令肇事者交纳足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提示受害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积极收集肇事者及车主单位联系方式、车辆保险情况等信息;大幅降低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加强车管部门对车辆的查控力度,车管部门应在验车和日常管理等环节配合法院对流动车辆及时控制。对内部而言,注重审、执配合。针对以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事故处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设立交通事故速裁庭,深入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为当事人及时起诉提供方便,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的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配合,及时采取车辆、保险理赔款保全等措施。
3.设立风险押金。汽车运输是一种高危险行业,虽然通过保险减轻了肇事方的一部分负担,但有些货车司机为了减少花销,仅仅购买较低的保险,而这种货车一般发生事故就属于重大事故,赔偿金额动辄上万元。而目前汽运公司的偿债能力有限,发生交通事故后也难以履行赔偿义务,故应提高其准入门槛,应责令其向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风险押金,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4.扩宽救助渠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救济基金。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卫生、民政、财政、公安、保险公司等部门共同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比如公安机关每年从违章收取的罚款中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充实到救助基金,卫生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抢救医疗费用进行减免,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入建立事故救助基金队伍中,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费用。另外,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民政部门应给与民政救助,而对于无法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向政府申请司法救助资金,及时给予帮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起社会上不稳定因素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