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德与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2-06-10 18:05:49
张宏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平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甘南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1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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