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三)

发布时间:2016-04-18 14:06:23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