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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处置篇

  发布时间:2016-04-14 15:30:13


 根据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处置措施包括:

  (一)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二)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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