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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十起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坚持平等保护理念 依法及时公正审理

  发布时间:2016-04-09 11:40:48


4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民二庭庭长杨临萍通报了这10起案例(详见三、四版),并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买卖、租赁、供用水、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纠纷案件,如梁昌运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也包括股权出资、股权转让等股权纠纷案件,如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还有破产重整案件,如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形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提高认识,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及时公正审理了一大批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民事商事案件。据统计,各级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件8338878件,审结7841853件。这些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这些案件的公正审理,人民法院有效地维护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杨临萍介绍说,人民法院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适用相同的法律,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人民法院坚持及时审理各类民事商事案件,有效化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纠纷;对于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根据纠纷产生的不同原因和特点,运用不同审判方式予以化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中,综合运用判决、调解和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促进各方当事人实现共赢,有效地维护了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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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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