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
发布时间:2016-04-09 11:27:46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