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法官的办案目的实现由较低层级向较高层级的转化,除了法治环境和顶层设计的改善以外,更多的还是需要法官的自我修炼和升华。
同一件事,交由不同的人去完成,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其中的原因往往不在于个人能力的差异,而在于处理事情时所持有的态度与目的的不同。法官办案也一样,同样是办理案件,有的法官可以得心应手,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有的法官只能勉强应付,难以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原因也在于办案目的层级的差距。
总体说来,笔者认为,法官办案的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可以概括为:为结案而办案、为当事人而办案、为理想而办案。
为结案而办案,或称为办案而办案,这是办案的初级阶段,但也可能是终极阶段。作为初级阶段的过渡难以避免,当然可以理解,但若一直保持常态地延续,显然就有问题。这是一种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应付状态,就像一日三餐一样重复而单调地循环。为结案而办案,就会不自觉地把办案当作一种负担,缺乏主动学习的动力,难免产生甩包袱的负面情绪,很难在工作中寻找到快乐,长此以往,就越来越感觉案件难办,办案难以获得成就感,而越是有这种情绪,就越是办不好案,从而使自己的工作陷入了恶性循环。
为当事人而办案,比第一层略高一筹,因为这种目的多少有了些为民司法的意寓蕴含其中。但是,这种目的导向显然也不是最佳的,特别是在处理一些棘手案件的过程中,更显得捉襟见肘。比如在处理重大敏感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的时候,很容易落入“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激进价值取向。这种导向就眼前事务处理来看,似乎并无不当,甚至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从长远看,这种导向还是太过于急功近利,不利于法治社会构建和法官、群众的法治思维形成,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始终存在矛盾被重新激化的隐患,没能真正履行法官定分止争的职责,也不是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
为理想而办案,这是法官对自身职业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认知,也是法官自我修养的一次全新蜕变。在这种目的的指引下进行案件办理,就会把每一个案件当作一件艺术品去欣赏,当作美玉去雕琢,把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与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相联系,能时刻意识到自己在从事一项神圣而伟大的事业,“法治梦”的实现有我点滴的付出。这样,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就变成自我境界的升华过程,包括业务素养、道德品行、职业理想的全面升华。法官的这种办案状态才应该是个人所求、领导所想、群众所盼、时代所需的,才是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相吻合的。
时代在进步,法治在发展,法官的办案目的和动机也要随之转变和升级。欲使法官的办案目的实现由较低层级向较高层级的转化,除了法治环境和顶层设计的改善以外,更多的还是需要法官的自我修炼和升华,因为目的的转变毕竟是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相信,只要能实现内外同步发力,同时改进,法院案件的整体办理质量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必将迈向更高台阶。
SourceP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