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江油集中宣判一批危险驾驶案

17名“醉司机”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6-04-06 13:30:15


    近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17起醉驾案,其中,11起涉及交通事故,17名醉驾者受到刑罚。

    在集中审判的这批危险驾驶案中,酒精含量最高的要数家住江油市厚坝镇犀牛村的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检,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252.2毫克/100毫升。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2日晚上9时许,现年43岁的郭某某酒醉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厚坝镇长钢二分厂生活区行至该镇龙王井街中段陈某某开设的车行处,与陈某某因购车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当地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制止,结果查获郭某某涉嫌醉酒驾驶。

    彭某某现年27岁,江油市香水乡治安村人。今年1月19日下午2时许,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张某某等三人,行至本村七组地段与相对方向的滕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会车时,因彭某某急刹车导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并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65.3毫克/100毫升。而且,他所持驾驶证已无效。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滕某某不承担责任。

    江油市大康镇松花岭村村民瞿某某,现年44岁。2015年12月20日下午2时许,瞿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大康镇旧县村龙石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陈某某驾驶并搭载赵某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某、赵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瞿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瞿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8.9毫克/100毫升。

    今年3月25日,根据四川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包括被告人郭某某、彭某某、瞿某某在内的17起“醉驾案”集中公诉至江油市人民法院。4月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集中审判力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17起“醉驾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一一当庭宣判。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彭某某、瞿某某均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各并处罚金4000元、2000元、3000元。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