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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齐井文公告

发布时间:2012-06-04 16:22:33


  张杰、齐井文:本院已受理了原告韩道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甘南县法院平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甘南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2年05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G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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